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506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2月12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5068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原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洪志和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著作權法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2年度執聲沒字第93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電腦主機壹台沒收。
理由
一、本件聲請人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即民國102年1月1日更名前之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101年度調偵字第2603號(即該署101年度偵字13691號)被告洪志和違反著作權法案件,前經該署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之1為緩起訴處分確定,緩起訴期間1年,並已於102年11月20日期滿。扣案之電腦主機1台,係被告所有並供犯罪所用之物,是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款、第3項各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意旨前來。
二、按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定有明文。
三、經查:上揭聲請意旨,經本院核查聲請人提出上開101年度調偵字第2603號(內附緩起訴處分書)、101年度偵字第13
691號各偵查卷及101年度緩字第5369號緩起訴執行卷(內附執行緩起訴命令通知書)等所附全部事證,審認無訛,是扣案之電腦主機1台(參101年度偵字第13691號卷46頁、92-1頁),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規定宣告沒收。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259條之1,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12月12日
刑事第二十五庭法官黎錦福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許琇雯中華民國102年12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