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1841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8月1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18416號聲請人即債權人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楊豊彥 代理人 劉景德 相對人即債務人英鼎開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余敏川 相對人即債務人 金崇斌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仟叁佰捌拾捌萬捌仟玖佰叁拾伍元,及如附表所示期間及年息計算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3年8月1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嘉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