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除字第97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7月28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5年度除字第974號聲請人 謝欣宜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一○五年度司催字第二○八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附表所示「申報權利期間屆滿日」欄所示期日屆滿,迄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7月2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劉台安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5年7月28日
書記官吳芳┌──────────────────────────────────────┐│附表:105年度除字第974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金額│發票日│支票號碼│申報權利期間│││││(新臺幣)│││屆滿日│├──┼────┼────┼─────┼──────┼─────┼──────┤│001│社團法人│玉山商業│9,513元│105年1月15日│BI0000000│105年5月19日│││台北市牙│銀行東門│││││││醫師公會│分行│││││├──┼────┼────┼─────┼──────┼─────┼──────┤│002│ 吳玲玲 │合作金庫│100,000元│105年3月10日│BM0000000│105年6月19日││││商業銀行││││││││仁愛分行│││││├──┼────┼────┼─────┼──────┼─────┼──────┤│003│吳玲玲│合作金庫│100,000元│105年4月10日│BM0000000│105年7月19日││││商業銀行││││││││仁愛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