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896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896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4月2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促字第8964號聲請人即債權人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錦塘 代理人 胡珮詩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東怡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楊濟民 、沈秋華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查該公司未向法院呈報清算人,請提出除公司章程、股東決議以明該公司有否選任清算人;若尚未選任清算人則以全體董事為清算人。請狀陳明相對人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姓名、住所,暨提出文件以釋明之。
中華民國101年4月2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鄧仁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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