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宜蘭簡易庭民事裁定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一、原告因給付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乙○○發支付
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
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
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參拾伍萬陸仟捌佰捌拾伍
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參仟捌佰陸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
令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貳仟捌佰陸拾
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8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宜蘭簡易庭
法 官 蔡仁昭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9 日
書 記 官 李明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