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宜蘭簡易庭民事裁定
原 告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一、原告因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原名 鄧勝文 )
等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
,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
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貳拾伍萬柒仟捌佰柒拾參
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貳仟柒佰陸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
令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壹仟柒佰陸拾
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8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宜蘭簡易庭
法 官 蔡仁昭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9 日
書 記 官 李明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