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97年度南小字第1407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郭文瑛
        丙○○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97年度南小字第1407號給付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
97年10月9日上午09時12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簡易
第二十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曾鴻銘
  書記官 盧昱蓁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壹仟伍佰肆拾貳元,及自民國九十六
年十月十七日起至民國九十六年十一月二十日止,按週年利率百
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暨及自九十六年十一月二十一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貳佰伍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9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記官盧昱蓁
           法 官曾鴻銘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二十四第二項之規定,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
不得為之),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
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7年10月9日
           書記官盧昱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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