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382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38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4月1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2年度司促字第3829號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麗婈 債務人 杜佳慧
杜漢英
一、債務人杜佳慧、杜漢英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參萬陸仟零伍拾捌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㈠債務人杜佳慧於民國109年至110年間邀同債務人杜漢英為連
帶保證人向債權人訂借「高中以上學生就學貸款」2筆,共計新臺幣38,764元整,借款期限及償還辦法還款方式為於階段學業完成或休退學、退伍後滿一年之日起開始分24期,每滿一個月為一期平均攤還本金或本息。倘借款人不依期償還本金或本息時,除應自遲延日起按約定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另按遲延還本付息部分,本金自到期日起,遲延利息自付息日起,照應還款額,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借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加計違約金。
㈡依借據約定,借款人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利息
時,即喪失分期償還權利,債權人得終止契約,追償全部借款本息暨違約金,詎債務人杜佳慧於就讀學校畢業後自民國111年10月9日起未依約履行計尚欠本金新臺幣36058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等未清償,迭經催討,未蒙繳納,債務人杜漢英既為連帶保證人,自應依如附表所示之借款本金、利息及違約金負連帶清償責任。
㈢本件就學貸款係政策性貸款,懇請鈞院向債務人住所送達,
無法送達時,酌情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八條第一項之規定,准予寄存送達,又本件係請求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等核發支付命令,實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2年4月1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任士慧附表112年度司促字第003829號利息:
本金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001新臺幣36058元杜佳慧、杜漢英自民國111年09月09日起自民國111年09月27日止年息1.275%001新臺幣36058元杜佳慧、杜漢英自民國111年09月28日起自民國111年12月20日止年息1.4%001新臺幣36058元杜佳慧、杜漢英自民國111年12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2.525%違約金:
本金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001新臺幣36058元杜佳慧、杜漢英自民國111年10月10日起自民國111年12月20日止年息0.14%001新臺幣36058元杜佳慧、杜漢英自民國111年12月21日起自民國112年04月09日止年息0.2525%001新臺幣36058元杜佳慧、杜漢英自民國112年04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0.505%◎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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