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92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92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3月27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929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褚立邦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著作權法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2年度執聲沒字第18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盜版「速度與激情2」影音光碟壹片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1年度調偵字第
144號被告 禇立邦 違反著作權法案件,前經該署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之1為緩起訴處分確定,緩起訴期間為1年,並已於民國102年1月30日期滿。上開案件所查扣之盜版光碟1片,係著作權法第98條所規定之供犯罪所用之物,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禇立邦違反著作權法案件,業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101年1月31日以101年度調偵字第144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且其緩起訴期間已於102年1月30日期滿而未經撤銷等情,業經本院核閱上開101年度調偵字第
144號偵查卷全卷無訛,並有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1年度緩字第605號緩起訴執行卷宗附卷可參;而扣案之盜版「速度與激情2」影音光碟1片,係被告所有供本件犯罪所用之物,業據被告供承在卷,揆諸前開說明,本件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3月27日
刑事第十八庭法官錢衍蓁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劉靜慧中華民國102年3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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