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度上更(一)字第6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2年上更(一)字第6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1月26日

裁判案由:殺人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上更(一)字第61號上訴人即被告 李伯雄 指定辯護人義務辯護人 陳怡勝 律師上列上訴人因殺人等案件,查上訴人即被告李伯雄經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101年12月21日、102年3月29日分別以101年桃檢秋執亥緝字第5474號、102年桃檢秋偵祥緝字第1151號通緝,有本院被告前案記錄表可稽;又本院於102年10月17日審理期日經詢問上訴人之指定義務辯護人陳怡勝律師陳稱:伊有打電話,但沒有找到被告,被告也沒有和伊聯繫;伊打市內電話,市內電話有人接,但是說被告李伯雄不在;伊也有打手機,但手機沒有接通等語(見本院卷第66頁反面、第67頁),有事實足認上訴人即被告李伯雄應行送達之文書因其現住居所在不明,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一款規定為公示送達,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11月26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王敏慧
法官黃潔茹法官吳淑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文傑中華民國102年1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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