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0年訴字第23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1月29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訴字第二三二0號
原告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丁○○訴訟代理人丙○○被告乙○○
甲○○○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九十年十二月二十六日上午十時四十分,在本院第九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四庭~B法官趙義德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一月二十九日~B書記官方蟾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