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0年聲字第314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1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聲字第三一四五號
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右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案件(九十年度聲沒字第一一六七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扣案之仿COLT廠半自動手槍製造之金屬玩具手槍(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壹支沒收。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本署九十年度他字第二三一四號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業經本檢察官以查無犯罪嫌疑人為由簽結在案,該案所查扣之改造手槍一支經送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鑑驗結果,認定係仿COLT廠半自動手槍製造之金屬玩具手槍換裝土造金屬槍管改造而成,機械性能良好,具有殺傷力,有該局九十年六月一日刑鑑字第七四00二號鑑驗通知書附卷可稽,堪認此屬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四條第一款所管制之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何人所有,均沒收之,且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項及第四十條但書分別定有明文,經查本件扣案之改造玩具手槍係屬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四條第一款規定之具有殺傷力之槍砲,依同條例第十一條之規定,非經主管機關許可,不得製造、販賣、運輸、持有、轉讓、出租、出借、寄藏或陳列,係屬違禁物,依首揭之說明,應認本件聲請為正當,爰依刑法第四十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官李幼妃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強梅芳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一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