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除字第320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除字第32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5月25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9年度除字第320號聲請人欣研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99年5月2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經本院以98年司催字第883號公示催告在案,定申報權利期間為自上開催告最後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之日起6個月內,聲請人已於98年10月6日刊登於新聞紙,有該刊登證明單1份為證。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9年4月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5月25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藍家慶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9年5月25日
書記官呂姿儀┌──────────────────────────────────────────────────┐│附表:99年度除字第320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帳號│票面金額(新台幣)│發票日│支票號碼│備考│├──┼──────┼─────┼──────┼────────┼───────┼──────┼───┤│001│台新國際商業│台新銀行右│000000000000│15,315元│98年5月21日│0000000││││銀行右昌分行│昌分行│23│││││││ 張新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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