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277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277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6月20日

裁判案由: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2774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王昱仁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判決確定如附表所載,聲請定其應執行刑(101年度執聲字第158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王昱仁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理由查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均經判決科刑確定在案(詳如附表所載),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附卷可稽。茲聲請人以本院為各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各案卷無異,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6月20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林晏鵬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廖庭瑜中華民國101年6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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