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256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256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6月20日

裁判案由:聲請停止羈押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2567號聲請人即被告 蔡明洋 選任辯護人 張本皓 律師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本院101年度訴字第807號),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蔡明洋患有精神疾病,已在服藥治療中,病況穩定,家中亦有父母足為看管,無再犯之虞,且有繼續就診之必要,爰聲請准予具保、責付停止羈押等語。
二、經查,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本院訊問後,認被告涉犯刑法第173條第3項、第1項放火燒燬現有人所在建築物罪,嫌疑重大,所犯為重罪,與所涉恐嚇危害安全,有事實足認有再犯之虞,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有羈押之必要,而於民國101年4月26日執行羈押在案。惟被告另犯違反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之罪,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101年度審簡字第83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由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洽借執行,於101年6月13日發監執行,有該署檢察官101年執助丁字第1888號執行指揮書附卷可資佐證,非為本院羈押之被告。從而,被告聲請停止羈押,礙難准許,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6月20日
刑事第十七庭審判長法官許炎灶
法官方祥鴻法官廖怡貞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語嫣中華民國101年6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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