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重訴字第80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重訴字第80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0月18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重訴字第805號原告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盧正昕 訴訟代理人 林純如 被告文百昌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伍美琴 被告 王小南
許育嘉 上列聲請人對本院於民國100年9月23日所為之判決,聲請更正,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N聲請駁回。
理由N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此於裁定亦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第239條分別定有明文。所謂顯然錯誤者,乃指判決中所表示者與法院本來之意思顯然不符者而言,如係法院基於證據資料所為之判斷,即非顯然錯誤,不屬於裁定更正之範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起訴時就被告文百昌有限公司、伍美琴、許育嘉等三人應連帶給付之債務部分,有利率誤寫為5.71%之顯然錯誤,爰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請求准予更正為7.33%云云。
三、經查,原判決主文之記載,與原告起訴狀所載及原告於100年9月22日言詞辯論期日主張之訴之聲明相符(按原告起訴狀附表2所是被告應連帶清償之債務部分,確係請求年利率
5.71%之利息),尚難認係本院判決有誤寫誤算或相類錯誤之情形,是上開判決既無顯然錯誤可言,聲請人聲請更正,顯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從而,本院前開判決並無顯然錯誤,聲請人聲請更正,自屬不應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10月18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洪純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0年10月18日
書記官邱美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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