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00年再字第10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8月16日
裁判案由:申請閱覽卷宗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0年度再字第10號抗告人 杜榮波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高雄市政府捷運工程局間申請閱覽卷宗事件,對於民國100年7月29日本院100年度再字第10號裁定提起抗告(抗告人誤為提起上訴)。查本件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8月16日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呂佳徵
法官戴見草法官簡慧娟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8月16日
書記官涂瓔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