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度上易字第30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2年上易字第30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7月19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上易字第306號上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訴人即被告徐正青選任辯護人劉韋廷律師
江皇樺 律師 王奕仁 律師上列上訴人等因被告偽造文書案件,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易字第1750號,中華民國101年12月26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99年度偵字第15155號),提起上訴,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7月19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葉麗霞
法官陳志洋法官蔡守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衍均中華民國102年7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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