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0年交簡附民字第1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0年度交簡附民字第12號原告 楊昌樹 訴訟代理人 鄭智文 律師
吳文哲 律師被告 蔡淇民
彰化縣溪湖鎮公所
法定代理人 黃瑞珠 上列被告因本院刑案110年度交簡字第372號過失致重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中華民國110年3月31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梁義順
法官王祥豪法官陳彥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3月31日
書記官于淑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