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152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15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1522號上訴人 羅志銓 被上訴人 蕭心寬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0年2月22日裁定命上訴人於收受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未繳,將駁回上訴,該裁定於民國110年2月25日發生送達效力,惟上訴人迄今仍未繳納,有本院送達證書、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在卷可稽,揆諸首揭規定,本件上訴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裁定如主文所示。中華民國110年3月3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李言孫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用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0年3月31日
書記官梁永慶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