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1908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1908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7月2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7年度司促字第19080號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魏江霖 債務人 陳台正 債務人 陳金耀 債務人 陳鳳婕陳鳳月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肆拾萬壹仟叁佰柒拾捌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二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一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三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陳台正前就讀 吳鳳 技術學院邀同債務人陳金耀、陳鳳婕即陳鳳月為連帶保證人,向債權人訂借額度新臺幣80萬元之「就學貸款放款借據」,並陸續動用撥款8筆,共計新臺幣483,870元整,其利息、利率、違約金、償還期間及償還辦法詳如放款借據所載:倘借款人不依約還本或付息時,除願就遲延還本部分,自遲延日起按本借款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並應就遲延還本付息部分,本金自到期日起,利息自應付息日起,照應還款額,逾期六個月(含)以內者,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六個月以上者,就超過六個月之部分,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
(二)依借據約定,借款人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利息時,即喪失分期償還權利,債權人得終止契約,追償全部借款本息暨違約金。詎債務人陳台正自民國107年03月11日起即未依約履行,迄今尚欠本金新臺幣401,378元,及自民國107年02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2.15%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107年03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等未清償,迭經催討,未蒙繳納。債務人陳金耀、陳鳳婕即陳鳳月既為連帶保證人,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為此特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鑑核,就前項債權,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以維權益,實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釋明文件:就學貸款借據影本一份、就學貸款放出查詢單一份、
就學貸款利率表一份中華民國107年7月2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李峻源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中華民國107年7月25日
書記官林子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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