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9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確認通行權存在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92號原告 郭富美 訴訟代理人 陳夏毅 律師複代理人 翁偲紘 被告 范文政 (即 范金淡 之繼承人)
范穎烽 (即范金淡之繼承人)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通行權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由范文政、范穎烽為被告范金淡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由
一、按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於有訴訟代理人時不適用之,民事訴訟法第168條、第173條前段定有明文。又他造當事人,亦得聲明承受訴訟;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同法第175條第2項、第178條亦有規定。
二、查本件被告范金淡於本案訴訟進行中之民國103年2月13日死亡,而范 王銀杏 為被告范金淡之配偶,范文政、范穎烽、范家榆分別為被告范金淡之長子、次子、長女,均為被告范金淡之繼承人,此有原告提出之被告范金淡之除戶謄本、繼承系統表及 范王銀杏 、范文政、范穎烽等人最新戶籍謄本在卷可參,而被告范金淡所有之新竹縣○○鎮○○○段○○○○○號土地,已由范文政、范穎烽辦理繼承登記,亦有原告提出之土地登記第二類謄本附卷為憑,依上說明,自應由范文政、范穎烽為被告范金淡進行本件訴訟,茲因范文政、范穎烽迄未聲明承受訴訟,本院爰依原告之聲請裁定命范文政、范穎烽為被告范金淡之承受訴訟人,續行本件訴訟。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7月3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羅紫庭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3年7月31日
書記官王裴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