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9年度北簡字第17081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北簡字第17081號

上訴人

即原告 黃景瀚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 吳美萍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十一月二十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壹拾伍萬捌仟壹佰玖拾壹元(計算式如附表),應徵第二審裁判費貳仟肆佰玖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12月22日

臺北簡易庭法官黃珮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2月22日

書記官李易融

附表: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計算方式:

原判決第四項第㈡款之第1、4、6、8、9目原告就敗訴部分上訴之金額:(2萬2,280元-2,678元)+1萬2,589元+3萬6,000元+3萬元+6萬元=15萬8,191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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