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北簡字第14291號
上訴人
即被告新普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俊程
訴訟代理人 柯秉松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 王秀葉 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十一月十一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壹仟肆佰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貳拾萬貳仟捌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12月22日
臺北簡易庭法官黃珮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2月22日
書記官李易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