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北簡字第9326號
上訴人
即原告 周天球
上列上訴人周天球與被上訴人 郭陳天金 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9年11月2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拾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伍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臺北市○○區○○路000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未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12月22日
臺北簡易庭法官陳仁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2月22日
書記官宋德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