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北簡字第10509號
上訴人 周裕華
被上訴人 陳文煌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文煌間因本院一○九年度北簡字第一○五○九號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柒佰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壹拾萬伍仟肆佰伍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一第三項、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12月22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官文衍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2月22日
書記官高秋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