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補字第46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2月31日
裁判案由:確認決議不成立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補字第4658號原告 陳淑敏 訴訟代理人 張立業 律師
謝昀成 律師被告永和膠業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鄭智銘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決議不成立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請求確認被告於民國100年7月15日所召開之股東會,即增資、移轉出資額、暨修改章程等案之決議不成立,性質上核屬財產權訴訟,且訴訟標的之價額不能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之規定,以同法第466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十分之一定之,則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壹佰陸拾伍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壹萬柒仟叁佰叁拾伍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12月31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黃若美
法官吳幸娥法官陳威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4年1月5日
書記官尤朝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