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161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5月0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8年度司促字第1615號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債務人 蕭盈 合即蕭宸欣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肆萬陸仟貳佰伍拾玖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與違約金,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如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5月1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洪子嵐┌─┬─────────┬─────────────────┬─────────────────────────┐│編│金額│利息│違約金│││├──────────┬──────┼──────────┬──────────────┤│號│(新臺幣)│起迄日(民國)│週年利率│起迄日(民國)│計算方式│├─┼─────────┼──────────┼──────┼──────────┼──────────────┤│1│146,259元│108年2月8日起至│6.98%│108年3月9日起至│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8年7月7日止││清償日止│10%,超過6個月至9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20%計算。││││108年7月8日起至│9.3%││││││清償日止││││└─┴─────────┴──────────┴──────┴──────────┴──────────────┘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8年5月1日
書記官王品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