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單禁沒字第77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單禁沒字第77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0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單禁沒字第776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鄒范禎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沒收違禁物(108年度聲沒字第91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驗餘毛重零點捌零 陸玖 公克,含包裝袋壹只)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鄒范禎前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業經該署檢察官以106年度毒偵字第5302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而期滿未經撤銷。而該案所查扣之透明結晶1包(含袋毛重
0.81公克,因鑑驗取用0.0031公克),經送檢驗結果呈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規定之第二級毒品,屬違禁物,自應聲請裁定沒收並銷燬等語。
二、按查獲之第一級毒品、第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次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
2項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前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業經檢察官以106年度毒偵字第5302號為緩起訴處分,於107年3月13日確定,而於108年9月12日期滿未經撤銷乙節,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該案緩起訴處分書各1份在卷可查。而上開為警查扣之透明結晶1包(含袋毛重0.81公克,因鑑驗取用
0.0031公克),經送鑑定結果,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有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濫用藥物檢驗報告1紙在卷可稽,堪認該扣案物品確係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無訛。又本件之包裝袋1只,因與殘留其上之第二級毒品無法完全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予宣告一併沒收銷燬。至毒品送鑑耗損之部分,既已滅失,自無庸宣告沒收銷燬,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10月29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林莆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王震惟中華民國108年1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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