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單禁沒字第75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0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單禁沒字第750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白蘶秦上列被告因違反藥事法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8年度聲沒字第90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
二、按檢察官依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刑法第38條第2項、第3項之物及第38條之1第1項、第2項之犯罪所得,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及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所涉違反藥事法案件,業經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確定,且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有緩起訴處分書、再議駁回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又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檢驗檢出Nicotine成分,有行政院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107年2月27日FDA研字第1070004655號函暨所附檢驗報告書在卷可以參考。上述物品為被告所有供其犯罪所用之物,因此聲請人之聲請符合法律規定,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259條之1,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10月29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鄭吉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趙芳媞中華民國108年10月30日附表:
┌───┬───────┬─────┬────────┐│編號│品名│數量│備註│├───┼───────┼─────┼────────┤│1│電子菸油│50瓶│檢出Nicotine成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