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1年度訴字第1379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1年訴字第137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5月15日

裁判案由:違反期貨交易法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1年度訴字第1379號檢察官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違反期貨交易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1年度偵字第2103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事實理由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__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__到庭執行職務中華民國95年5月15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林庚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殷玉芬中華民國95年5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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