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3年度消債聲字第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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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3年消債聲字第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4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復權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消債聲字第3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林明宏 上列當事人因清算事件聲請復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務人林明宏准予復權。
理由
一、按債務人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向法院為復權之聲請:㈠依清償或其他方法解免全部債務;㈡受免責之裁定確定;㈢於清算程序終止或終結之翌日起3年內,未因第146條或第
147條之規定受刑之宣告確定;㈣自清算程序終止或終結之翌日起滿5年,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44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債務人林明宏前曾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經本院以103年1月7日102年度消債再聲免字第5號裁定免責確定,爰依法向本院為復權之聲請等語。
三、查聲請人所主張之上開事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案卷查明屬實,應堪信為真實。是本件既有債務人已受免責之裁定確定之事由,聲請人據以向本院聲請復權,自屬有據,爰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103年4月29日
民事庭法官林淑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3年4月29日
書記官孫嘉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