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666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666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6667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詐欺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96年度聲減字第688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之刑,減為拘役肆拾貳日,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如附表所示之日期,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經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本件聲請人之聲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八條第一項、第九條,刑法第二條第一項前段、(修正前)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修正前)第二條,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臺幣條例第二條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0月31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何世全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童洪芳美中華民國96年10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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