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度司拍字第2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司拍字第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5月07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拍字第29號聲請人 陳登清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郭泰元 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應補正之事項:本件經核債務清償期之約定,係登記為不定期限,故請釋明本件債務已屆清償期之情事,並提出相關釋明文件(如催告債務人清償債務之存證信函及收件回執等,並請確認如上開催告函非寄債務人之戶籍地址;新北市○○區○○路○○○巷○號2樓,且非本人收受,則請對其戶籍地址重新為送達)。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5月7日
司法事務官湯明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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