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除字第1530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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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除字第153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2月25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8年度除字第1530號聲請人萬洲化學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佑昇 代理人 林秀雲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經本院以108年度司催字第1015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8年11月2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12月25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張詠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8年12月25日
書記官洪彰言┌───────────────────────────────────────────────────────────────────┐│附表:108年度除字第1530號│├──┬─────────┬─────────┬───────────┬───────────┬────────┬────────┬──┤│編號│發票人│擔當付款人│發票日│到期日│金額(新臺幣)│本票號碼│備考│├──┼─────────┼─────────┼───────────┼───────────┼────────┼────────┼──┤│001│萬洲化學股份有限公│第一商業銀行民生分│108年5月22日│108年7月21日│41,972元│0000000││││司林佑昇│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