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司拍字第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5月07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拍字第21號聲請人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勝宏 代理人 呂季美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周盈旭 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本件聲請屏東縣○○鄉○○段○○○○○○○○○○○○○號,及其上同段436建號之土地、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須含抵押權效力所及之全部所有權部及他項權利部)。
二、本件相對人75萬元之借款部分,該借款契約書約定條款第七條「甲方如有下列情形之一時,除第㈣款以下之情形須由乙方於合理期間以書面通知甲方外,乙方得酌情對任一或全部借款縮短期限或視為全部到期。」,而本件聲請係依第㈣款(甲方對乙方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時)行使加速條款之約定,故應提出書面通知或催告證明等相關證明文件(如催告函及收件回執)。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5月7日
司法事務官湯明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