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司拍字第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5月07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拍字第27號聲請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代理人 蔡昀荃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方浩鍵 律師即 張惠玲 之遺產管理人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本件聲請屏東縣○○鎮○○段○○○○○○○○○○○○號,及其上同段200建號之土地、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須含抵押權效力所及之全部所有權部及他項權利部)。
二、本件經核催告債務人清償債務之催告函(視為全部到期之依據)係於民國108年4月24日寄發,送達時間為108年4月25日,惟債務人已於108年4月6日死亡,故請重新對其遺產管理人為清償債務之通知,並提出該通知函及收件回執影本。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5月7日
司法事務官湯明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