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44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4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2月27日

裁判案由:排除侵害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440號原告 洪健桐 被告 唐美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排除侵害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九年三月九日下午五時,在本院第九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109年2月27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楊儭華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2月27日
書記官陳玉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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