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度建字第3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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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建字第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2月27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建字第34號上訴人即原告陞揚光電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趙志強 被上訴人即被告台灣丸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盧昀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於民國109年1月31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上訴人之上訴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760,750元(計算式:1,980,300-21
9,550=1,760,750),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7,78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2月27日
工程法庭法官賴文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3月2日
書記官蔡妮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