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0年度訴緝字第6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0年訴緝字第6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4月23日

裁判案由:偽造有價證券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訴緝字第六二號
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偽造有價證券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自民國玖拾年伍月拾壹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甲○○因偽造有價證券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為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款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而有羈押必要,故於民國九十年二月十一日執行羈押在案。
二、茲經本院訊問被告後,因認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是均應自民國九十年五月十一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四月二十三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夏一峯
法官林郁婷法官郭妙俐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年四月二十五日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