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89年度易緝字第52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89年易緝字第52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4月23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易緝字第五二三號
公訴人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黃翎芳右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中華民國九十年四月二十三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陳如玲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年四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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