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審交訴字第4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8月30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審交訴字第46號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楊慶能選任辯護人簡大易律師(法律扶助律師)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楊慶能被訴公共危險部分,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楊慶能因公共危險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於準備程序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其被訴公共危險部分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8月30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李育仁
法官陳彥宏法官蘇怡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孟君中華民國111年8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