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97年度南簡字第263號
原告 甲○○
前原告因請求給付會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乙○○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乙○○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該支
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補繳裁
判費新台幣(下同) 伍仟玖佰 肆拾元(本件訟訴標的價額金額核
定為637,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6,94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
令裁判費1,000元外,尚應補繳5,940元),並提出準備書狀及其
繕本,逾期未補繳及補正,即駁回原告本件訴訟。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10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台南簡易庭
法 官 王獻楠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金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庭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10 日
書記官 李靜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