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6年聲字第82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0月26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826號聲請人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呂春來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6年度執聲付字第17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呂春來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查受刑人呂春來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6月、6月、9月確定執行在案,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06年10月20日以法授矯字第10601839660號函核准假釋,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12日後,其刑期屆滿日期為106年12月1日。聲請人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10月26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許乃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需附繕本)
書記官葉淑玲中華民國106年10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