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司催字第50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6月12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催字第506號聲請人 顏淑惠 上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請補正詳載票據資料(含發票人姓名、受款人、發票日期、票據金額、票據號碼及到期日(未載到期日請一併註明))之警局報案證明正本。
二、請具狀確認系爭本票是否記載本票號碼、受款人、付款地或發票地;如有本票影本,併請送院參辦。
三、請陳報相對人 林國華 之住居所地,並提出林國華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中華民國106年6月1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蔡秉芳
一、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二、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