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845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5月0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6年度司促字第8453號債權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債務人洪翔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壹拾萬柒仟柒佰零玖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6年5月5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洪婉琪┌────────────────────────────┐│附表:│├──┬──────┬───────────┬──────┤│編號│請求金額│利息起算日至清償日止│利率(年息)│││(新台幣)│││├──┼──────┼───────────┼──────┤│001│9,236元│民國106年3月25日│14.75%│├──┼──────┼───────────┼──────┤│002│4,920元│民國106年3月25日│14.82%│├──┼──────┼───────────┼──────┤│003│1,809元│民國106年3月25日│14.83%│├──┼──────┼───────────┼──────┤│004│23,386元│民國106年3月25日│14.9%│├──┼──────┼───────────┼──────┤│005│47,306元│民國106年3月25日│14.98%│├──┼──────┼───────────┼──────┤│006│18,673元│民國106年3月25日│15%│└──┴──────┴───────────┴──────┘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