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建字第2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8月19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建字第210號原告 劉正興 即中益工程行訴訟代理人 李淵聯 律師被告信大環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木蓮 被告 李岱蓁
陳梅 鄧秀英 張惠美 黃美玉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給付工程款及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經
本院於民國100年7月25日裁定命其於收受送達時起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15,038元,該項裁定已於同年8月8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茲原告逾期迄未補繳,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8月19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邱蓮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0年8月19日
書記官黃曼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