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0年度竹小字第96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0年竹小字第96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7月06日

裁判案由:返還消費借貸款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年度竹小字第九六號
原告台灣土地銀行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乙○○被告丁○○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一、主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肆萬捌仟貳佰玖拾元,及自民國八十九年九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八十九年十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台幣玖佰叁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
二、理由要領
(一)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八十九年五月二十六日向原告申請國際信用卡,依雙方簽訂之國際信用卡約定條款第八條及第九條之規定,被告即得憑信用卡向特約商店簽帳消費。依第十五條之約定,被告得在原告核給之信用額度內,選擇循環信用方式彈性付款,被告於繳款日前未繳足應繳總金額時,即視為循環信用之使用,原告得請求出帳單日至清償日止,按日息萬分之五(即年息百分之十八點二五)收循環息。依第二十二條之約定,被告如有違反第二十一條第一項各款事由之一或前開契約終止者,原告得視債務全部到期。詎料被告持原告核發之信用卡,自八十九年七月十四日起至同年八月五日止,向特約商店簽帳消費累計四萬八千二百九十元,被告對應繳金額或最低應繳金額均未按期繳付,迭經催討仍不置理,依約債務視為全部到期,爰請求如主文第一項所示等語。並提出與所述相符之信用卡申請書、信用卡約定條款(以上均為影本)、交易明細查詢等件為證。被告則未到庭為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以供本院審酌,原告之主張自堪信為真正,原告請求應予准許。
(二)本件係小額訴訟程序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中華民國九十年七月六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新竹簡易庭~B法官張宏節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B法院書記官林美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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