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0年重訴字第64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7月06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台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重訴字第六四六號
原告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德南
訴訟代被告乙○○
甲○○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聲請對被告二人發支付命令,經被告等二人異議,其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本院於民國九十年六月七日裁定命原告於伍日內補繳裁判費,該項裁定已於民國九十年六月十八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以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年七月六日
臺灣台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法官陳葳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四十五元。
中華民國九十年七月六日~B法院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