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2267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2月3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22670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 相對人即債務人 鄧亞剛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玖萬肆仟柒佰柒拾捌元,及其中新臺幣壹拾柒萬貳仟零伍拾肆元自民國九十七年五月十九日起至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萬捌仟肆佰肆拾陸元,及其中新臺幣陸萬玖仟貳佰玖拾玖元自民國九十七年三月三十一日起至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九九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肆萬柒仟玖佰陸拾伍元,及其中新臺幣壹拾叁萬柒仟陸佰壹拾陸元自民國九十七年六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一.九九計算之利息,暨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三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4年12月3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明龍